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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浏览量:...       2020-01-15 14:01:46

一、《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3]103号)

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 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安全设备师或注册安全设备师。企业规模较小的也可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由其提供安全顾问,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对安全评价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只发生纸面经营行为且无物流行为的纸面办公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3456款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市专家组审查意见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批复;

3.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纸面办公经营企业除外);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纸面办公经营企业除外);

5.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以外的有关人员培训情况;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9.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10.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拟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

12.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 《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此通知传真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办公室备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办公室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此通知传真至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经营剧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在领取《经营许可证》10日内到实际经营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 经营单位备案许可审批

境外及外省、市(含港、澳、台)经营单位除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本市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还须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取得《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五)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告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按本规定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本规定申办程序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六) 生产单位有以下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1.在厂内经营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

3.主要生产原料仅通过混合、溶解、稀释、提纯和分装(转换包装)等简单加工,未经化学反应形成产品的。

 

(七)《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办程序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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